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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企业设立、开业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13:31  浏览:9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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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企业设立、开业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企业设立、开业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规定
(龙政综〔2002〕469号)



  为了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探索行政管理的有效形式,改善投资环境,改变以往有些部门"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状况,决定对部分企业设立、开业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放宽市场准入门槛,促进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告知是指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企业设立、开业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申办企业设立、开业有关行政审批手续的申请人告示的行为。
  承诺是指前款中的申请人向审批机关作出的对该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已经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设立企业、开业经营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在我市申请企业设立或者开业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属于我市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
  (三)告知承诺文书
  告知承诺的告知单位为审批机关,告知承诺文书由各有关审批机关制作。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在告知承诺文书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告知承诺文书由审批机关发放和受理。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作为审批机关颁发证件的凭据,一份作为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依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承诺方为申请人。承诺必须由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的,必须附交委托书。
  (四)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内容和形式
  在申请人办理企业设立、开业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审批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文书。告知承诺文书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2)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企业设立、开业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
  (3)申请人应提交的必备材料或应填写的审批机关相关表格;
  (4)企业开业后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5)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设立、开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3)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4)审批机关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获得企业设立、开业申请人的承诺后,即可对所申请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规定核发许可证件;审批机关应视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三个月内对企业是否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销同意或认可。对撤销同意或认可的,工商行政部门予以注销营业执照。
  (五)告知承诺制的操作程序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1、申请人向工商服务窗口提出企业设立、开业申请时,受理工作人员除发放企业登记申请表格外,对涉及告知承诺的项目,还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其他相关审批机关服务窗口领取告知承诺文书,由有关审批机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辅导。
  2、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告知承诺文书,在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作出承诺。
  3、各审批机关收到告知承诺文书的必备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制作许可证件及其复印件,转交工商服务窗口。在行政服务中心尚未设立服务窗口的审批机关将许可证件转交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转交工商服务窗口。
  4、工商服务窗口收到各有关审批机关许可证件及其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交的供注册登记的附件材料后,工商服务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将有关审批机关的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一起发给申请人。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获得许可证件后,应接受有关审批机关的检查,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2、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涉及需审批机关许可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3、许可证颁发后有关审批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与承诺事项相违背的现象,审批机关应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4、因审批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审批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5、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属我市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五个工作日内有关审批机关未发放许可证件,将默认相应的审批机关已经表示同意,工商服务窗口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应的审批机关承担责任。
  6、申请人认为审批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行政服务中心投诉,行政服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移送处理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在移送的第2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服务中心作出书面回复,行政服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七)本规定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9日发布

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的单位、审批事项和范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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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府函〔2010〕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各区县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方案时要对上述情况作专题说明。
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审查关。依法上报批准土地征收的,应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民相关资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一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收土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三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向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完清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的缴费比例,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008年4月11日前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征地农转非人员),现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办理参保手续的下月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参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不同年龄段相应缴费年限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四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当年度本市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计算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年满40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35周岁未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当年度本市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计算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年满18周岁未满40周岁、女年满18周岁未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当年度本市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计算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未满18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当年度本市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计算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
本条中由当地政府一次性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本人用于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本人自行支付。上述由当地政府一次性计算并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的人员在当地政府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手续后,如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本人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本人按规定比例按时足额缴纳,期间享受相应待遇;未实现就业或没有用人单位的,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由本人自愿选择按《自贡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府发〔2002〕66号文印发)或《自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府发〔2008〕14号文印发)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缴费及待遇享受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等3部门《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自劳社发〔2005〕92号)的规定执行,其享受失业保险的年龄调整为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
第六条 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给予城市医疗救助。

第四章 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七条 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地方,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县级人民政府要予以资金保障并保证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第八条 积极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九条 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要将其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第五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征收土地所在地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等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公安部门负责确认被征地农民是否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缴费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相应的社保基金,按社保基金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对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2008年4月11日以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土地并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尚未处理的,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企[2010]392号


教育部、文化部、农业部、广电总局、贸促会,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  

  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和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从2011年起,将教育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企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文化部直属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公司、中国动漫集团公司,农业部直属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详见附表1)。

  二、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具体收取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表2):

  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

  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

  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

  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等相关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以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企[2007]30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财企[2010]240号)要求,上报你单位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附件1: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

    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分类表







                          财政部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

附件1.xls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12/P020101229556913318345.xls
附件2.xls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12/P02010122955691351429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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