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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取名五忌/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9 00:41:20  浏览:9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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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取名五忌

王瑜


商标取名必须能够获得注册。实践中不是任何由文字、字母、图形、数字等元素单独或者组合而成的商标都可以获得注册。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8种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第11条规定了3种不能获得注册的情形,在其他条款中还规定了几种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符合这些情形的商标是不能获得注册的。另外,如果与同类别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也不能获得注册。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不能获得商标注册,是商标取名要忌讳的:

1.忌在同类别取和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中国人的喜好比较一致,都想用好听的、吉祥的名词。但是我国现在每年商标的申请量高达百万个,商标总共才45个类别,因此重复的机率较大。一般的规则是,如果在同一个类别上和他人构成相同的商标,则此商标要么就不值得去注册,要么很可能不能获得注册。笔者的客户们常常为申请一个商标发动全公司的员工一起想,不厌其烦地将其想象出来的名称让我查询,其结果基本都和已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而不能注册。有的企业喜欢找风水大师来为自己的商标取名,大师们测出来的字也可能因为和其他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而不能获得注册。面对这些情况,企业如何解决?对于注册商标,负责任的代理机构一般要求客户先进行查询,确定能够获得注册才接受代理,这首先是为客户着想,避免花冤枉钱。以前商标查询比较麻烦,必须去商标局查,费钱、费力、费时,现在商标的数据是可以通过网络公开查询的,只要进入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http://sbj.saic.gov.cn)进行检索,马上就可以大概知道自已拟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其他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但尽管如此,实践证明有一些并非那么容易判断,这时的最好途径就是向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咨询。

2.忌商标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企业恨不得将最具有宣传性的词作为商标,用来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功能,宣扬商品的用途。比如用“永久”作为自行车的商标,“永固”作为锁具的商标,洗衣粉中有个商标“立白”也有这样的嫌疑。尽管《商标法》规定这些词不可以注册,但是很显然企业对这些商标往往比较喜欢。判断商标是否直接表明商标的质量、原料、功能,是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并不难,企业更感兴趣的是如何使用一些与之意义相近又可以获得注册的商标。企业的意图可以理解,其实也有更好的让企业既达到目的又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办法,这就是采用暗示性商标,以后将有专门的内容来讲解。

3.忌商标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二人转”商标申请被驳回了,理由是:“在安全套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二人转’商标,易对‘二人转’艺术形式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什么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什么是“其他不良影响”?现行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以下这些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1、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2、使用我国各党派、社会团体、政府机关的名称、简称及标志,3、使用各国货币的图形及名称作商标有损其尊严,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作商标的,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5、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比如“金钱万岁”等。这些是企业申请商标时一定要回避的,但是遇到“二人转”是否可以被注册在避孕套上这种情况,就不好判断,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仁堂”、“张小泉”等商标都曾经被扣上“为资本家树碑立传”的帽子,被认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而不予以注册。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判断标准会因人而异,还会受到其他的一些因素的影响,但幸运的是这种情形并不多见。

4.忌商标用通用名称

《知识产权报》2006年9月22日的报纸上同时有两篇报道,讲的都是行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注册为商标后引发的争议,甚至是引发众怒。

将行业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其目的十分明确,就是想独自占用该名词,借以排斥其他竞争者,这种想法是法律所禁止的。即使获得了注册,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商标会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具有任何的价值。任何人想独占通用名称,打破行业的惯常规则,必然引发众怒,导致纷纷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或者即使大家不要求撤销,该商标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随时可能被无效掉。比如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1994年注册了“甑馏”商标,该公司生产销售以“甑馏”为名称的白酒产品构成对其商标侵权为由,将北京牛栏山酒厂等企业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甑馏”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认定牛栏山酒厂等企业的使用行为属于正常使用,实际否定了“甑馏”是注册商标。所以用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对于申请人而言显然不是好主意。

通用名称并没有法定的概念,没有任何一个产品名称天生就是通用名称。一般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标的名称,甚至产品的“绰号”、“别名”成了大家通常的叫法都可能成为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判断并没有明晰的法律标准,但是否是通用名称行业内的人士是非常清楚的。所以为避免引发纠纷,使商标处于不稳定状态,最好不要用通用名称去申请注册商标。

5.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上岛及图”是一个来自于台湾,中兴于内地的咖啡品牌。上岛咖啡是个时尚的地方,也是许多商务代表谈判的首选地。在内地共有上海和杭州两个上岛咖啡,难免产生业务冲突。上海上岛告杭州上岛侵犯其商标权。杭州上岛向国家工商总局以侵犯在先著作权为由提出撤销“上岛及图”商标注册的申请,最后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上岛及图”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如果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能获得注册,即使侥幸获得注册也可能被撤销。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实务中一般认为在先权利包括:1、注册商标权;2、因在特定展会展出而获得的在先权利;3、他人因商标使用并创出一定影响而获得的在先权利;4、企业名称权;5、外观设计专利权;6、姓名(包括笔名、艺名)权;7、自然人的肖像权;8、知名商品的特有商品名称权;9、其他权利如著作权等。

侵犯在先权利图形商标一般以侵犯著作权为多。有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现在很多企业喜欢请人设计logo,如果将这个logo作为商标来申请,则需注意:如果logo是委托别人设计的,属于委托作品,如果对著作权归属约定不明或不约定,著作权就归属设计者。在这种下,如果用这个logo申请商标,等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后,麻烦将随之而来,logo的著作权人自商标取得注册的5年内可以随时主张企业侵犯了其在先权利,企业要么面临商标被撤销的结局,要么就要向著作权人支付大笔的许可费用。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只有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在请人设计logo时,一定要与设计人书面约定将著作权归属自己。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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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能职责》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府办函〔2008〕227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能职责》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能力,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遂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现将遂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职责印发你们,请按此衔接联系工作。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能职责

一、应急值守,信息管理
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职责,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方向的文、会、事;负责接收、核实、研判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并向省政府应急办报送有关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全市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披露和新闻发布。
二、综合协调,科学指导
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与区县政府、市级部门的联系沟通,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应服务,与驻遂解放军、武警部队在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联系,参与国际国内应急管理的合作交流。
三、健全体系,完善预案
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及部门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编制、修订《遂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检查指导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
四、应急处置,督促落实
负责处置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及可能演化发展的突发事件;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五、抗灾救灾,资金监管
负责贯彻执行抗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处理抗灾救灾事宜。负责灾情的统计、汇总、审核,及时报送灾害损失,积极向上争取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对中、省、市安排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提出分配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使用情况。
六、其他事项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广西自治区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广西自治区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8]1671号


甘肃省、广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西北电网公司:

经研究,现就甘肃省、广西自治区电价调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销售电价表“大宗工业用电”类别基本电价维持调价前水平不变,电度电价适当提高;同时,适当调整“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调整后的各类电价见附表。
二、将广西自治区销售电价表“大工业用电”类别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合成氨、电石、电解烧碱生产用电”,改为“电解铝、电炉铁合金、合成氨、电石、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生产用电”,其枯水期电价调整为:1-10千伏每千瓦时0.5542元;35-110千伏每千瓦时0.5312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5092元;22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4932元。
三、以上电价调整,仍按照我委发改价格[2008]1679号文件和发改价格[2008]1682号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
附件:一、甘肃省电网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二、甘肃省电网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1、甘肃省电网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表
(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电压等级
到 户 电 价
其中:含代收基金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高峰
平段
低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元/
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三、一般工商业用电
1千伏以下
1.1040
0.7373
0.3707
0.004
1-10千伏
1.0890
0.7273
0.3657
0.004
35千伏及以上
1.0740
0.7173
0.3607
0.004
四、大宗工业用电
1-10千伏
0.6336
0.4241
0.2145
33
22
0.004
0.001
35千伏
0.6186
0.4141
0.2095
33
22
0.004
0.001
110千伏
0.6036
0.4041
0.2045
33
22
0.004
0.001
220千伏
0.5961
0.3991
0.2020
33
22
0.004
0.001
其 中
电炉铁合金、电石、电解烧碱、电解铝生产用电
1-10千伏
0.5383
0.3602
0.1821
33
22
0.004
35千伏
0.5233
0.3502
0.1771
33
22
0.004
110千伏
0.5158
0.3452
0.1746
33
22
0.004
220千伏
0.5083
0.3402
0.1721
33
22
0.004

附件二:
2、甘肃省电网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表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电压等级
到 户 电 价
其中:含代收基金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高峰
平段
低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三、一般工商业用电
1千伏以下
1.1040
0.7373
0.3707
0.004
1-10千伏
1.0890
0.7273
0.3657
0.004
35千伏及以
1.0740
0.7173
0.3607
0.004
四、大宗工业用电
1-10千伏
0.6230
0.4167
0.2103
33
22
0.004
35千伏
0.6080
0.4067
0.2053
33
22
0.004
110千伏
0.5930
0.3967
0.2003
33
22
0.004
220千伏
0.5795
0.3877
0.1958
33
22
0.004
其 中
电炉铁合金、电石、电解烧碱、电解铝生产用电
1-10千伏
0.5383
0.3602
0.1821
33
22
0.004
35千伏
0.5233
0.3502
0.1771
33
22
0.004
110千伏
0.5158
0.3452
0.1746
33
22
0.004
220千伏
0.5083
0.3402
0.1721
33
22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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